南京年檢驗資
年檢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每個企業應當在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規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七條 企業申報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年檢報告書;
(2)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營業執照副本;
(4)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5)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最新公司法關于年檢驗資的規定
為規范公司注冊資本貨幣出資、驗資行為,防范和打擊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和抽逃資金等違法行為,經市工商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南京市中心支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南京監管局協商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建立公司注冊資本驗資電子比對系統,并將其納入市政府行政電子監察系統,使公司注冊資本貨幣出資、驗資行為規范化、透明化。注冊資本驗資電子比對系統信息包括兩大部分,一是驗資資金的基本情況,包括驗資開戶賬號、開戶名稱、開戶行、開戶時間、驗資資金總額、出資方名稱、資金轉出銀行、資金數額、資金轉入時間等要素;二是驗資報告基本情況,包括驗資報告出具單位名稱、詢證人姓名、驗資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姓名等要素。
二、各商業銀行(含外資銀行,下同)要嚴格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為企業設立登記和增加注冊資本變更登記開立驗資賬戶,驗資賬戶的資金必須是來源于擬設立公司或擬增加注冊資本的股東,不得由第三方代墊資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各商業銀行應當規范出具詢證單行為,出具的詢證單應當載明資金來源、資金性質以及資金數額等反映資金情況的主要事項。
三、各商業銀行要嚴格依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監管開戶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流向,嚴格按以下規程操作,不得隨意將驗資資金直接轉回股東。
(1)公司經工商部門核準設立登記的,應當憑該公司營業執照等有效文件及公司印章向銀行申請開設公司基本賬戶,并將驗資賬戶內的資金轉入公司基本賬戶后,資金方可用于正常結算和支付。
(2)公司經工商部門核準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登記的,應當憑增加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后新頒發的營業執照和公司印章,將驗資賬戶內的資金轉入公司基本賬戶后,資金方可用于正常結算和支付。對公司與股東之間確因商業交易需要直接支付資金的,應憑交易雙方的相關商業協議或合同,依法辦理資金結算和支付,否則不予辦理。
(3)公司未被核準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憑工商登記部門核發的撤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商業銀行申請注銷驗資賬戶和抽回注冊資本金;公司在設立過程中,有部分投資人(股東)因特殊原因需要撤回投資的,申請人應當憑工商登記部門核發的調整投資人后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向商業銀行申請抽回投資資金,并按原路徑退還投資人,商業銀行應當收回原詢證單并重新出具詢證單。
(4)對申請撤回驗資賬戶資金或發現其他異常情況的,商業銀行也可向工商登記部門發出詢證函,核實相關情況,工商登記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函告詢證銀行。
四、各商業銀行不得為虛假出資或墊付出資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一經發現,由人民銀行或銀監局依法處理,并責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在為公司開立驗資賬戶工作中發現有虛假出資或墊付出資行為的,應及時向工商登記部門通報并不得出具詢證函。工商部門發現有虛假出資或墊付出資行為的,也應當及時向人民銀行、銀監局和相關商業銀行通報相關情況,并有權將為虛假出資或墊付出資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相關銀行列入重點監管黑名單,由人民銀行依法處理。
五、各會計師事務所要依法履行鑒證服務職能,認真審核資金來源和到位情況,注冊會計師應當親自到銀行詢證相關資金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對于資金不是來源于股東的,各會計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應拒絕出具驗資報告,否則財政部門和工商部門將視為出具虛假驗資報告依法處理。對于違反規定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由財政部門或工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財政部門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責令會計事務所暫停執業,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六、工商部門要嚴格依法開展注冊登記工作,認真審核申請人提交的驗資報告,必要時可對其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同時工商部門要加大對虛假出資行為的查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新設立公司和增資公司的出資情況,并通過日常監管和年檢等工作強化對公司出資行為的監管。相關銀行以及會計事務所應給予工商部門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七、市工商局、市財政局、人民銀行南京市中心支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南京監管局要高度重視規范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驗資行為,依據各自的職能認真開展工作,加大檢查和監管力度。同時要建立密切的協作溝通機制,確定聯絡員,定期互通情況和召開聯席會議,對發現有異常情況的要及時通報并進行調查,共同做好規范公司注冊資本出資和驗資監管工作,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